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bet36体育在线-【首页】@: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现将《昆明市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昆明市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昆明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昆明市行政赋权指导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负责做好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编制、动态调整、日常管理和指导实施工作,统筹抓好《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云南省行政职权基本目录》)、《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云南省行政赋权指导目录》)、《昆明市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昆明市行政赋权指导目录》落实落地,应在2023年11月1日前完成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编制和发布工作。乡镇(街道)是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要规范行使各项行政职权。
二、因地制宜,精准编制清单
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将《云南省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昆明市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明确的行政职权全部列入清单,严禁擅自减少职权事项。各县(市)、区要根据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按照“乡镇(街道)选取、部门评估、县级确定”的程序,组织乡镇(街道)在《昆明市行政赋权指导目录》明确的行政职权事项基础上,从《云南省行政赋权指导目录》选取赋权事项。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出部分需要统一赋权的事项。权责清单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清单”。有关行政职权赋予乡镇(街道)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实施。对《云南省行政赋权指导目录》中各乡镇(街道)不具备承接能力,未选取的赋权事项,仍由县级原主管部门实施。县级部门不得随意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职权交由乡镇(街道)承担。
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应包含11个要素: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备注栏。各县(市)、区在制定权责清单时,要规范补齐相关要素。
三、加强保障,提高履职能力
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街道)履职能力建设,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积极推动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要按照“先培训再下放”的原则,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公布前,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赋权事项业务培训,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赋权事项有效承接。涉及托管乡镇(街道)的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赋权事项的业务培训。对赋权施行一段时间仍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赋权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四、注重实效,适时动态调整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县级党委编办、司法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云南省行政职权基本目录》、《云南省行政赋权指导目录》、《昆明市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昆明市行政赋权指导目录》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负责牵头适时对《云南省行政职权基本目录》、《云南省行政赋权指导目录》、《昆明市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昆明市行政赋权指导目录》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昆明市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昆明市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由市级组织。根据有关地方立法调整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或根据工作需要增减所选取赋权事项调整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涉及法律、法规等立改废释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尚未完成动态调整前,应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对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
2 | 对为违法建筑建设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
3 | 对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行为进行查处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
4 | 对未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内或指定区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
5 | 对未按规定进行丧事和祭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
6 | 绿化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
7 | 对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
8 | 对乡村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
9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
10 | 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
11 |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
12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
13 | 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
14 |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
15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6 | 对不动产登记的限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
17 | 对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
18 | 暂缓拆除违法建筑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
19 | 督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20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查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
21 |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
22 |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
23 | 对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 |
24 | 对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
25 | 对物业服务的日常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
26 | 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
27 | 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
28 | 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
29 | 组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
备注:与《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2023年版)》重复事项不再列入。
昆明市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4 | 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5 |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
6 | 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7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8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9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0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1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2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3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4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5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6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7 | 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18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9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0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1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2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3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4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5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6 | 县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27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8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9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30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31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32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33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34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35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36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37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38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39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40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41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42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3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4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5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46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7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48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49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备注:1.以上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的赋权方式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
2.第46项未列入的对“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仍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3.第49项未列入的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的处罚仍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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